一般安全要求
作为一般(食品)安全要求的一部分,从 FCM 和食品接触物质(FCA)转移到食品中的物质数量不得危及人体健康,也不得导致食品的味道和气味等成分发生不可接受的变化。
多样性和复杂性
亚太地区的要求非常复杂和多样。一些国家/地区(如中国、日本和韩国)要求由经认可的实验室执行符合性评定程序,方可正式验收。
此重要地区中关键国家/地区的一般法律和/或标准
司法管辖区 | 立法/标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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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大利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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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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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度 | 2006 年食品安全和标准法(FSSA,2006 年第 34 号) |
印度尼西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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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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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来西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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菲律宾 | 第 10611 号共和国法案(2013 年《食品安全法》) |
新加坡 | 1973 年《食品销售法》下的《食品法规》 |
韩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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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台湾地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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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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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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影响双酚 A(BPA)的具体措施
与全球许多司法管辖区类似,此地区许多国家/地区限制或禁止在 FCM 和 FCA 中使用 BPA。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、日本、马来西亚和韩国。在澳大利亚,某些主要零售商已自愿逐步停止在聚碳酸酯塑料奶瓶中使用 BPA。
司法管辖区 | 引用 | 范围 | 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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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大利亚 | 卫生部助理部长公告 新闻稿,2010 年 6 月 30 日 | 婴儿奶瓶 | 某些主要零售商自愿逐步淘汰 |
中国 | 卫生部 2011 年第 15 号公告 | 聚碳酸酯婴儿奶瓶和其他婴儿奶瓶 | 已禁止 |
日本 | 日本厚生劳动省第 370 号通知(1959年)– 食品、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第 3 章“器具、容器和包装” | 食品接触聚碳酸酯塑料 | ≤ 2.5 μg/mL 迁移(包括苯酚和对叔丁基苯酚) |
马来西亚 | P.U.(A)1985 年《食物规例》第 35/12 号 | 奶瓶 | 已禁止 |
韩国 | 食品用具、容器和包装的标准和规范 | 婴儿奶瓶 | 已禁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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