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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接触材料法规–亚太地区

亚太地区有关食品接触材料(FCM)的法规受司法管辖区约束。

一般安全要求

作为一般(食品)安全要求的一部分,从 FCM 和食品接触物质(FCA)转移到食品中的物质数量不得危及人体健康,也不得导致食品的味道和气味等成分发生不可接受的变化。

多样性和复杂性

亚太地区的要求非常复杂和多样。一些国家/地区(如中国、日本和韩国)要求由经认可的实验室执行符合性评定程序,方可正式验收。

此重要地区中关键国家/地区的一般法律和/或标准

司法管辖区立法/标准
澳大利亚
  •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规范,标准 3.2.2“食品安全规范 –一般要求”
  • 第 4E 条「釉面陶瓷器皿的进口」
  • AS 4371《陶瓷餐具》
中国
  • 主席令第 21 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
  • GB 4806.1(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通用安全要求)及相应的产品和检测方法强制性标准系列
印度2006 年食品安全和标准法(FSSA,2006 年第 34 号)
印度尼西亚
  • 食品法 18/2012
  • 国家药品和食品控制局(BPOM)法规 2019 年第 20 号关于食品包装
日本
  • 1947 年 12 月 24 日第 233 号法案《日本食品卫生法案》/《日本食品卫生法》- 第 3 章“食品器具、容器和包装”
  • 日本厚生劳动省第 370 号通知(1959年)– 食品、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第 3 章“器具、容器和包装”
  • 合成树脂正面清单
马来西亚
  • 1983 年《食品法》
  • 1985年《食品法规》(P.U.)(A)437/1985),第六部分“食品包装”
菲律宾第 10611 号共和国法案(2013 年《食品安全法》)
新加坡1973 年《食品销售法》下的《食品法规》
韩国
  • 食品卫生法
  • 食品用具、容器和包装的标准和规范(韩国食品法典第 7 章)
中国台湾地区
  • 食品卫生法(以下简称《食品卫生法》)
  • 食品用具、容器和包装卫生标准
泰国
  • 《食品法》B.E.2522 (1979)
  • 公共卫生部第435号通知,B.E.B.E. 2522 (1979) 发布的第 435 号关于塑料的通告,B.E. 2565 (2022)
  • 商务部关于禁止陶瓷餐具、金属涂层餐具进口或要求进口证书的通告 B.E.2551 (2008)
  • 泰国工业标准(TIS)–针对特定材料或产品的强制性和自愿性标准
越南
  • 食品安全法(第 55/2010/QH12 号)
  • 技术标准/法规,包括 QCVN 12-1:2011/BYT“塑料”

影响双酚 A(BPA)的具体措施

与全球许多司法管辖区类似,此地区许多国家/地区限制或禁止在 FCM 和 FCA 中使用 BPA。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、日本、马来西亚和韩国。在澳大利亚,某些主要零售商已自愿逐步停止在聚碳酸酯塑料奶瓶中使用 BPA。

司法管辖区引用范围要求
澳大利亚卫生部助理部长公告
新闻稿,2010 年 6 月 30 日
婴儿奶瓶某些主要零售商自愿逐步淘汰
中国卫生部 2011 年第 15 号公告聚碳酸酯婴儿奶瓶和其他婴儿奶瓶已禁止
日本日本厚生劳动省第 370 号通知(1959年)– 食品、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第 3 章“器具、容器和包装”食品接触聚碳酸酯塑料≤ 2.5 μg/mL 迁移(包括苯酚和对叔丁基苯酚)
马来西亚P.U.(A)1985 年《食物规例》第 35/12 号奶瓶已禁止
韩国食品用具、容器和包装的标准和规范婴儿奶瓶已禁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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